5.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查封之土地其上有建物(莎都部落1巷5 號、7號、10號)及鐵皮屋一間,其餘為雜草、雜木、私設道路及一金屬水塔。 債務人稱:建物均為共有人所有。債權人代理人稱:僅就土地持分為執行,無租 地建屋之情事等語。債務人雖曾稱有分管約定,但未提出分管之範圍及相關資 料。本件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所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 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 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8.
拍賣土地上地上物均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 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