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329地號土地相連且均呈不規則狀,1328地號土地有臨南營路,其上有數棟建物,其餘少數為建物後方之空地;1329地號土地未直接臨路,多為建物後方之雜草空地。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標的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出租、出借情事,地上建物為其他共有人居住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4.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5.
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6.
本件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本件係合併拍賣,如拍定後有共有人就其餘部分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聲明優先承買時,拍定人仍須就其餘部分應買。
7.
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民法第426條之2或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得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依同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