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72-2地號土地為拍賣建物之坐落基地,土地使用分 區為住宅區;拍賣建物為地上7層地下1層之華廈,屋齡約33年,無管理室,1869建號建物為地 下室(門牌:62號地下室),現況為停車位6格及避難場所;1858建號建物位於7樓,4030建號 建物為頂樓加蓋,建物登記謄本未有停車位之記載,鄰居稱
9.
4030建號建物進出均需由外 部樓梯進出,內部無相通,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經其詢問債務人,拍賣建物現無人居住,僅有部 分家具,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 新土地使用分區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 本院,俾利後續處理),因本院無從查知正確之占有使用情形,故若拍定後無他人主張正當占 用權源,且無依法不得點交之情形,則拍定後
10.
4030建號建物得點交。又鄰居稱拍賣建物 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惟實際上是否有 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 應自行查明,審慎投標,以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 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 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