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建物無人在場,建物坐落於第三人所有土地,占用之法用關係未明,請應買人自行 查證,本件僅拍賣建物應有部分,共有人有無分管協議未明,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建物應有部份,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7.
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 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系爭建物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 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六、拍賣之建物全部坐落在第三人所有土地上,建物占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日後若遭土地所 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或占用土地之不當得利,均與本院無涉;又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 一0四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8.
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 創、嚴重漏水或火災受損等情形,本院所查得使用情形已記載於本公告,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 瞭之情形請自行查證。拍定人不得以使用現況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或賠償。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 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訟確定日為止。
10.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