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現場查封時,債務人稱該屋係自住、無出租出借,位於禾雅社區內,無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有B1編號68號平面停車位。以上之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又停車位部分不點交,拍定後392建號按現況點交,惟建物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如拍定後查知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者,法院得不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後拍定人須配合法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建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坐落位置等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或管理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處理。六、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