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債務人陳正勝表示159建號建物現由其居住使用,經目測該建物牆面有壁癌; 另285建號為增建之建物,現出租他人使用(租期自113年5月1日起至116年4月30日止)。 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159建號建物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其餘均不點交。
7.
拍賣之285建號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 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 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 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 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 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