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11月27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編號1建物為債務人自用,編號
3.
3建物現況為 新興一期國宅社區互助委員會辦公室。
4.
債權人陳報,編號1建物無出租,由債務人自住使用。
6.
2土地為集合式住宅,編號1建物座落編號2土地,為債務人居住使 用,編號
8.
土地及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土地及編號
9.
3建物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僅編號1建物按上開占有 使用現況點交,其餘均不點交。
14.
拍賣之不動產為集合 (居) 式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 六、是否有停車位,及停車位使用權利內容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應買人能否繼受 債務人之使用權利,本院不負擔保之責,若有車位,亦不在本院點交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15.
本件執行之標的是否欠繳管理費、拍定人是否需承擔前手欠繳之管理費,或債務人就系爭 不動產是否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生有負擔,均與本院權責無涉,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
16.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