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於民國114年7月10日現場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形及租賃詳情皆不明,有增建(雨遮);另據地政人員指稱969地號土地為社區內道路等語。嗣據債權人具狀陳報表示本件不動產應不是輻射屋,另經詢問社區警衛表示沒聽說為海砂屋之事,至於是否有地震受損、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並不清楚等語。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且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又本件建物使用情形不明,是否有其他使用之法律關係亦不明,拍定後土地及建物均不點交。
7.
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