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於民國(下同)114年7月10日現場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形及租賃詳情皆不明,有增建(雨遮);另據地政人員指稱969地號土地為社區內道路等語。嗣據債權人具狀陳報表示本件不動產應不是輻射屋,另經詢問社區警衛表示沒聽說為海砂屋之事,至於是否有地震受損、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並不清楚等語。惟經法院囑託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查訪後,依房屋現況調查表記載,該址無人回應且已於114年7月起未繳水電費,經詢問警衛,其所有人於去年已搬離。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且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拍定後僅建物部分按現況點交,其餘均不點交。
3.
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列之集居地區,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4.
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法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5.
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