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應分別標價,總價並 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2月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標的位於門牌 號碼基隆市基金一路208巷19號(情人湖停車場)西南方160公尺處,其上為雜 木林。本件無從查明標的物現況,故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5.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為「保護區」。謄本無三七五租約登記。惟都市計畫 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 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6.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定。 六、依據基隆市政府115年1月7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140266551號略載:安樂區情 人湖段40地號經查本府建築物地籍套繪系統、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未有申 領建築執照記錄等語。另依基隆市政府115年1月12日基府地價貳字第115020184 2號函略載:本府地政處非需地單位且未接獲相關訊息等語。是本件拍賣之土地 有無法定空地利用之限制(例如已無容積可使用),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故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 得以該土地為法定空地、使用上受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以上 併提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