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4年6月24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89地號現上有數棟建 物平房,289-1地號現為道路,291地號現為空地,上有未保存建物、水塔;另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
3.
291地號三筆土地相連,北側臨約3公 尺寬之道路,東側臨約2公尺寬之道路,289-1地號主要做道路使用,亦為289地 號北側面臨之道路,
4.
291地號有廢棄之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又本件拍 賣之
5.
289-1地號皆為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且291地號上 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 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均不點交。
8.
本件不動產共分三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 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 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9.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六、本件係拍賣
10.
289-1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 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 中一筆為之;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 絕購買或承受。
11.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12.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1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