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4年6月24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52地號現上有喜樹路 222巷29弄21號建物,252-1地號現為部分巷道、部分建物(222巷29弄24號),25 2-2地號現為巷道;另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
3.
252-2地號三筆 土地相連,北側及西側各臨約2公尺寬之道路,現況有建物坐落,部分土地為道 路。惟應買人仍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4.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 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