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6月24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52地號現上有喜樹路 222巷29弄21號建物,252-1地號現為部分巷道、部分建物(222巷29弄24號),25 2-2地號現為巷道;另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
4.
252-2地號三筆 土地相連,北側及西側各臨約2公尺寬之道路,現況有建物坐落,部分土地為道 路。惟應買人仍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8.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 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