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為拍賣建物之基地,編號2土地為道路,建物並無增 建;另據債務人之父在場陳稱:系爭建物由債務人家人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1樓有 佛桌、3樓天花板已破裂。又依鑑價報告所載,編號2土地為社區持分共有路地,與建物基地有 合併使用之必要,系爭建物鄰近陸軍歸仁基地(輕航機基地),屬嫌惡設施,三樓房間天花板 及壁紙裝潢部分已破損未修繕,目前由債務人親屬居住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 點交。
7.
編號2土地目前供作道路使用,為建物出入通行所必須,拍定後該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拍定後亦不點交。 六、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係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土地面積短少……等),請求 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 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