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稱本件查封標的一樓前後、二樓前面及三樓全部均有增建,為原建物的 擴建,無獨立出入口。債務人稱本件建物為自住,屋況正常。
3.
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之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且有無分管情形不 明,故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查封標的物第1208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得標人就此部 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 險,不得異議。
9.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 金無息退還。六、本件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非都市土地、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上開計畫案中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 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10.
本件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 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 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以 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由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願意揭露之資訊務必完全真實應買 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異議,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11.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 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 聲明異議。
12.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3.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 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 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 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