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717-2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114年9月15日現場查封時,597建號建物為債務人及家屬自住。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於115年1月12日函復,
5.
717-2地號土地為597建號建物之建築基地。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於115年1月14日函復,717-2地號土地係67使字第0888號使用執照(66建(內)字第0047建造 執照)建築基地之私設通路。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暫編7112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 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7.
暫編7112建號建物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12月26日函復,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依臺 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33條規定,拍照存證辦理,請應買人注意。
8.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11.
優先承買權: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 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12.
無抵押權登記。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