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地政指界,稱591地號土地為稻作田地,旁邊有甘蔗樹(建物門牌東 慧路526巷48號大樓往南約300公尺處)。
2.
496地號土地為上開建物往西500公尺處之稻作地。
3.
491地號土地為上開建物往西800公尺處之稻作地。
4.
本件不動產有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5.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共有 人對前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 買,另共有人不得僅對數筆有優先購買權之不動產中部分行使優先承 買權。六、本件491號土地、496號土地、591號土地,依其謄本記載,其使用分區 為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相關法規及限制,請自行向 主管機關查詢,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 定。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 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有無其他足以 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 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 買。
7.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 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 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 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 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 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8.
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 者為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