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系爭建物大門深鎖無法開啟,無從入內確認現況;另經永康派出所查調後表示數次訪 查系爭建物均無人回應,附近鄰人稱看過有人返家取物隨即離去,不確定有無人住。建物使用 情形如前,無法確知是否為債務人占有,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7.
1142建號建物係182建號之增建部分,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 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 承受拆除之危險。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 撤銷拍賣。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