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建物於查封時,據在場共有人稱為共有人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此,房子有嚴重 漏水、壁癌等情,一樓有神明桌及牌位,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 定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共 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 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6.
本標之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 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內暫編569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 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 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號內部 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8.
674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恐有受拆除之風險,佔用責任由 拍定人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