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5年1月2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229-27地號土 地上有磚造一層樓平房乙棟,沒有門牌;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土 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又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229-27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 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 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 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9.
229-27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2.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