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4年12月3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520地號上有二棟建物(共用門牌泰田 24-1號)、空地、圍牆,面對建物左側,即為本件執行查封之建物(即124建號),惟仍應以實 測為準。據在場人古女士(債務人之母)稱:房屋為其自住、無出租、出借,債務人不住在 此,房屋有些微漏水、壁癌。
4.
520地號,依農地重劃條例§5: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左:
7.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六、分甲、乙標,分別標價,分別應買,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應買,本院亦得撤銷。
8.
本件應買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