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4年12月3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520地號上有二棟建物(共用門牌泰田 24-1號)、空地、圍牆,面對建物左側,即為本件執行查封之建物(即124建號),惟仍應以實 測為準。據在場人古女士(債務人之母)稱:房屋為其自住、無出租、出借,債務人不住在 此,房屋有些微漏水、壁癌。
2.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520地號,依農地重劃條例§5: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左:
9.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六、分甲、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 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10.
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 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 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
11.
本件暫編124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