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10月16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484地號土地上為空地及建物坐落(門牌:公館鄉五谷村四鄰132 號),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為共有人所有及居住使用。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 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 另行訴訟解決。
3.
本件拍賣之土地現況有建物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4.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9.
如地上權人或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 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 就本件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0.
係拍賣應 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
13.
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 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4.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 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15.
拍賣之不動產設有地上權,該等地上權拍定後均不塗銷,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