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114年8月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現場,據債務人鄰居即兄弟稱為債務 人母親居住。建物有漏水情形。另該建物無自來水可用。屋外有獨立樓梯通向該地址二樓(非本 案標的,為債務人鄰居即兄弟(邱O宏)所建.。
3.
本件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 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 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 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