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4賢180458

臺南市南區南豐段28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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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4/28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5/26 週二 下午 02: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170
保證金:
234
總坪數:
191.8
坪單價:
6.1萬/坪
持分地坪:
191.8 坪
總現值:
596 萬
拍後增值:
-574 萬
使用分區/類別:
農業區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臺南市 南區 南豐段 28地號,面積 1,440.7 m2,持分 1/3,880 萬
(農業區 )
2.
臺南市 南區 南豐段 30地號,面積 461.4 m2,持分 1/3,290 萬
(農業區 )
法院筆錄 (7)
2.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編號1土地現為空地。編號2土地為果園。另鑑價報 告稱:編號1土地有零星木部分為雜草。邊號2土地種植果樹。上開農作物占用 權源不明,且非本件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本件拍賣土地之 應有部份,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 證,拍定後不點交。
6.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7.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耕地-- 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 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 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 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2.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標匭號碼是否正 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標匭,投標無效。
土地增值 (2)
1.
臺南市 南區 南豐段 28地號
1,440.7 m2 × (1/3) × 9,400 元 - 880 萬元
= -428.6萬元
2.
臺南市 南區 南豐段 30地號
461.4 m2 × (1/3) × 9,400 元 - 290 萬元
= -145.4萬元
鄰近待拍
2026/5/20
1拍 部分點交
39.1 坪 / 675 萬
2026/5/6
1拍 不點交
14.1 坪 / 240 萬
2026/5/12
1拍 點交
39.2 坪 / 563 萬
2026/5/12
2拍 不點交
26.1 坪 / 401.6 萬
2026/5/12
3拍 不點交
91.5 坪 / 194.4 萬
2026/5/5
3拍 部分點交
64.4 坪 / 670.9 萬
2026/5/12
特拍 不點交
10.1 坪 / 58.9 萬
2026/5/12
特拍 不點交
10.8 坪 / 161.9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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