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現場查封時土地於現場查封時,經地政到場指稱,土地上有鐵皮棚架、 紅磚屋(門牌號碼:新豐鄉青埔村11號)等座落其上。
3.
又據鑑價報告所載, 有一層紅磚平房(門牌:新豐鄉青埔村11號)、鐵 皮屋等座落。
4.
本件乙標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故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乙標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其上若有建物、地上物、工作物、 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 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 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6.
本件乙標優先承買權部分: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 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亦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權人需提出相關 資料到證明其符合該優購之資格。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或 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 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另倘公同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 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或提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 資料。
9.
本件乙標土地之依照土地謄本所載,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 分別為甲種建築用地,該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 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 用地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 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 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10.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