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現由第三人洪○勇占有使用中,其稱其係因繼承取得本件拍賣標的應有部分,係本於所有權人身分,並經全體共有人一致同意居住使用迄今,無出租或租借他人;3803建號增建無獨立出入口,使用情形同主建物即2094建號建物。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之一種住宅區。
3.
拍賣之3803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3803建號建物總面積42‧67平方公尺,其中7‧27平方公尺占用鄰地,有無占用權源不詳,占用之土地亦不在拍賣範圍,投標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法律關係,請投標人注意;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11月14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26045969號函,建物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經調閱83年度空照圖遭陰影遮蔽無法辨識,本處將拍照存證辦理,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承受日後拆除之危險。
4.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11月12日北市消調字第1133052428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核能安全委員會114年8月29日核輻字第1140012676號函覆,非屬放設校污染建築物;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113年11月18日北市警中正二分刑字第1133033188號函覆,113年1月迄今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11月25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36189768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本件僅拍賣不動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