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後,現況為:287地號有門牌長興 四街61之1號平房、61號相連樓房、61之2號矮房之部分坐落;287-1地號有 矮房部分坐落、部分為巷道。
3.
據債權人代理人陳報稱該2筆土地有長興四街61之1號、61號兩棟共用門牌 民宅、61之2號民宅前空地及部分建物。
4.
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建物與土地間法律關係由拍定人 自理。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8.
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地上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時,應併同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9.
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就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拍定 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六、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 場,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