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12月3日假扣押查封時,在場人黃智鴻稱房屋於113年4月出租他人使用(租賃期間114 年4月10日至115年4月14日),停車位編號221號位於地下4樓為機械式車位。
3.
上開租約已於查封後屆期,拍定後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 源,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費、電 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 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六、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