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4年6月18日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標的借用予親戚陳OO使用,每月補貼水電費2至3千 元,並表示有地震受損及漏水現象,牆壁有裂縫。依據鑑價報告記載,標的為屋齡約36年之加
7.
拍賣標的有無輻射、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非自然死亡原因或其他足 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形者,本院於查封時調查結果如上開使用情形所載,如有無從查知之情 形,請投標人於投標前注意並自行查明。 六、拍賣標的為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現為 第三人借用中,拍定後不點交。又所座落土地之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 之2規定者,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行使之。惟如有爭議,且經提起確認優先購買權訴訟, 將待最後確定判決為準。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