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68地號土地為福和路198巷2號門前之 地,上有水溝蓋。169地號土地為福和路196號旁巷道後方之地,上有花盆、水 溝蓋。另依債權人陳報及鑑價報告所載,
2.
169地號土地均位於竹林路218巷 內,現況作為道路使用。
6.
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 得標。
7.
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拍賣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 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 籤定之。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 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應買,不得 僅應買一部,又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 買。 六、本件標的土地使用分區依「擬定永和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為「商業 區」,惟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投標人自行洽詢主管機 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