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2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門牌號碼新竹市香 山區中華路4段271巷25號建物坐落於新竹市力行段297地號土地,另未見掛有門牌號碼新竹市香 山區中華路4段271巷27號之建物,惟上開25號建物旁有一鐵皮建物。本院復於114年10月24日至 現場測會,債務人不在場,據在場之人即債務人之祖母稱:25號建物旁之鐵皮建物即為新竹市 香山區中華路4段271巷27號,拍賣建物僅有一些壁癌,現均由其一人居住使用,惟其相關實際 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查封時並非債務人占有使用 且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故拍定後不點交。
6.
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 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應買 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7.
拍賣之不動產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 記,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且該建物若遭主管機關認定 係違章建築物而遭拆除,亦與本院權責無關。 六、拍賣之不動產係坐落於新竹市力行段
8.
297地號土地,占用之基礎法律關係不明,上開基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遭基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 本院無涉,應買人請注意。
9.
本標係拍賣共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 買。
10.
本件基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 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