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建物有增建(經測量暫編定為3384建號),建物目前出租予第三人張OO使用,有供奉神明、祖先。且本件均係拍賣共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之分管情形及標的之相關實際情況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處置,拍定後不點交。
3.
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民國114年6月9日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140024661號函載:查訪該址無人應門,據鄰人稱該處有張OO有時會來祭拜祖先牌位。
7.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擬定臺中市豐原地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住二,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8.
土地或建物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因土地與建物應有部分訂為合併拍賣,共有人如欲主張優先承買權,即應依拍賣條件連同土地及建物應有部分一併買受。六、3384建號建物為44建號建物之增建,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