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僅拍賣建物,其坐落之基地未一併估價拍賣。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依地政人員測量及鑑 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建物係興建中之2層樓未完工毛胚屋,未張貼門牌,前開建物無人居住。本 件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另建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 應由拍定人自理。
3.
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 金額)。
6.
拍賣建物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此等建 物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
7.
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建物所有權人就該土地有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並 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者,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