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5年2月23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400-1地號現況為雜木 林,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3.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4.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
8.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丁、戊、己標分別拍賣,分別標價,各標總價 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9.
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 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