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5年1月13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系爭土地現為道路。
4.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6.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7.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