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 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270地號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尚有短期蔬菜及部分墳 墓;另依前案估價報告指出土地未臨路;以上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 明,且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 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 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五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有優先承買 權。
6.
本標之土地編定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 經套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