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4公162752

臺南市佳里區佳里段912-3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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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6/23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7/15 週三 下午 02: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50
保證金:
50
總坪數:
10.9
坪單價:
23萬/坪
持分地坪:
10.9 坪
總現值:
92.9 萬
拍後增值:
-157.1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住宅區
林小姐
林小姐
法拍專員
經紀業:合縱連橫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7-1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臺南市 佳里區 佳里段 912-3地號,面積 108 m2,持分 1/3,250 萬
(住宅區 )
法院筆錄 (13)
2.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土地上有門牌 號碼忠仁街118號之建物坐落。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請自行查 證。
3.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土地上之建物、工作物、地上物等,均不 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 地與建物、工作物、地上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 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及投標人注意。
4.
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一般註記事項):依地籍圖計算之面積與登 記面積不符,尚在處理中,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 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5.
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10.
本件拍賣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人須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 買權。上開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優先承 買權,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 為準。 六、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有法律關係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 內,應買人請特別注意自行查明;又上開建物如為債務人所有,應買人應特別 注意民法第425條之
11.
民法第838條之1第1項、第876條關於推定租賃關係、法 定地上權之相關規定。
12.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 審慎投標。
13.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 投標。
14.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 賣 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 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15.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 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
1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18.
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第四號標匭內。公股
土地增值 (1)
1.
臺南市 佳里區 佳里段 912-3地號
108 m2 × (1/3) × 25,800 元 - 250 萬元
= -157.1萬元
鄰近待拍
2026/7/21
1拍 不點交
1,159.8 坪 / 9,963 萬
2026/7/7
1拍 點交
46.5 坪 / 543 萬
2026/6/24
1拍 不點交
124.7 坪 / 300 萬
2026/7/8
2拍 不點交
12.1 坪 / 72 萬
2026/7/7
3拍 不點交
0.1 坪 / 2 萬
2026/6/24
3拍 不點交
20.1 坪 / 288 萬
2026/7/21
3拍 不點交
40.7 坪 / 154.8 萬
2026/6/24
7拍 點交
1,298.3 坪 / 465.3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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