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現由債權人即共有人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此處;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 種住宅區。
2.
據共有人即債權人陳報稱房屋老舊,地基些許移位,大門卡住無法正常開啟。本件拍賣標 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 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8月25日新北消指字第1121678298號函覆,自104年 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查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所公告,所有已發 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 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66年7月5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經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新店分局112年9月4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24098796號函覆,現由債權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 未陳明有無非自然死亡情事;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2年8月25日新北工建字第1121678305號函 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 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3.
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 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 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 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 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