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2001建號建物經本院現場查封,由債務人 吳明霞在場稱高雅賓館之租約已結束,現場亦有張貼停業公告,現無出租或出借他人;現場雜 物四散,有電無水;地下室原為5間房間,惟3間已打通,另有5間衛浴;建物後方之空地前為停 車場之用,現無出租或出借他人,且經檢視無車輛停放。本件拍定後點交。
5.
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 列管之海砂屋、地震受損屋,有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3月2日北市消調字第1153017090號函、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5年3月5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56093272號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 局115年5月15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53062814號函可佐。另經本院職權查詢行政院核能安全委 員會網站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 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78年12月26日,非屬 前揭公告區間,故核能安全委員會並無進行輻射普查,如有輻射偵測之需要,可洽請經核能安 全委員會認可之「合格輻射防護偵測業者」,進行自費檢測,拍定後不得請求撤銷拍定。惟建 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 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另債權人、債務人若認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 附相關文件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