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3.
1523地號為新竹市 北區和平路159巷柏油道路,1345地號為竹和宮路旁水泥空地,上有鐵皮棚架、 貨櫃、四門冷凍冰箱、桌椅等雜物。嗣債權人具狀陳報,上開棚架物品為竹和 宮使用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僅係拍賣 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 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 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 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 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 經測量確認有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 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 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 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 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8.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主張優先承買,應就本標的所有 土地一併承買。 六、本次拍賣按標別數字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 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 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
9.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