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執行筆錄載:地政人員指稱,1003地號土地部分為雜草、雜木,中間有道路貫穿,土地上有一鐵皮建物坐落。據債權人陳報,土地現為共有人使用,無分管,請求僅就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執行。
2.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等,不在拍賣範圍,未一併估價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拍賣土地為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5.
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類別為林業用地,無三七五租約。六、本件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並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出,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