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523地號土地上坐落多座建物,部分為空地。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及出租出借等情事,地上建物為其他共有人居住使用,僅就債務人持分土地執行。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4.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5.
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民法第426條之2或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得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依同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六、拍賣之523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6.
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應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有原住民身分記載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出,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