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民國114年11月17日現場執行時,標的現由債務人之子以及媳婦居住,積欠兩個月管理費4743元,地下一樓有一機械停車位,號碼為43號,依鑑定報告,屋齡約32年,土地屬第四種商業區。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建物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惟主張優先承購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選擇其中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購,但主張優先承購權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該其餘標的。六、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四種商業區,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本件土地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