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不動產經本院於114‧11‧18現場執行,債務人在場陳稱現由其與家人共同居住使用,房屋有漏水,客廳供奉神明,牆壁因薰香而泛黃。債權人則於114‧11‧28具狀查報稱,不動產現由債務人與家人自住,建物有漏水,但無壁癌。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編號3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5.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