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履勘,由債權人引導執行並稱本件標的房屋室內均有壁癌;建物內灰塵滿佈,履勘時無人居住,於陽台處有放置洗衣機、瓦斯桶及些許雜物;門牌號碼73號5樓及75號5樓兩間建物的室內及後陽台皆打通,客廳設有門間隔出空間,惟73號無通外之門,僅能從75號進出。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執行標的正憲段132地號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使用分區為第三種商業區;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