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時,編號1土地上有二間未保存登記加強磚造二層樓房,門牌為臺南市仁德區行大街172巷61弄2號及6號,編號2土地上有一間未保存登記磚造平房及二間未保存登記二層樓房,門牌分別為臺南市仁德區行大街172巷63號及61弄
3.
8號,編號3土地部分有空地、道路,部分為未保存登記磚造平房,門牌為臺南市仁德區行大街172巷63號,編號4土地上有五間未保存登記二層磚造樓房,門牌為臺南市仁德區行大街172巷61弄
5.
294號。本案指界時,編號1土地上部分有透天厝、部分為巷道及空地,編號2土地上有三合院、數棟平房及透天厝,編號3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有磚造平房占用,編號4土地上部分有數棟透天厝占用、部分為空地,又債務人於現場陳稱拍賣建物係由債務人自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另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114年7月12日房屋現況調查表所載,拍賣建物現為債務人及其家屬共同居住。不動產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本件僅就不動產之應有部分進行拍賣,除本件拍賣標的以外之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拍定後建物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份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共有人若就其所共有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就剩餘之不動產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0.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到院審查)。又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主張優先承買以外之標的均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六、拍賣之建物,全部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公司及法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拆除,均與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關;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特別注意。增建部份是否佔用鄰地,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如因佔用鄰地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或請求不當得利,亦與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涉。
11.
據土地謄本上記載「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
12.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13.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7.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