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至現場指稱:編號1土地上除有編號1建物坐落其上外,另有大部分係「美國大樓社區」集合住宅占用;據債務人在場陳稱:編號1建物係租給自家司機使用,沒有訂立租約。本案指界時,經地政人員至現場指稱:編號1土地為編號1建物及美國大樓之基地;據債務人在場陳稱:編號1建物目前無人居住,地下室一樓編號27之平面停車位目前亦無人使用,均無出借或出租之情形,又管理員於現場陳稱:編號1建物已積欠一年多之管理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建物專有部分按現況點交,其餘部分(含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基地)均不點交。
6.
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3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
7.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六、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均無優先承買權。
8.
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公司及法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9.
是否有停車位及停車位使用權利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應買人能否繼受債務人之使用權利,本公司及法院不負擔保之責,若有車位,亦不在法院點交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10.
拍賣建物是否欠繳管理費,拍定人是否須承擔前手欠繳之管理費,或債務人就拍賣不動產是否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生有負擔,均與本公司及法院權責無涉,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
11.
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12.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及本公司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土地面積短少……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