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測量,所指839地號土地為本件標的建物前之巷道,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共有人居住使用;依前案111司執122412號於113年8月6日查封,本件建物有地下室,當時據共有人稱因長年積水、未使用而封死、地政人員稱無法測量,本件未測量、拍賣地下室部分;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不動產合併拍賣(分別標價,合併計算)。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3.
本件拍賣標的物如有分割訴訟者,請即向執行法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4.
房屋共有人如與土地共有人不同,依臺灣高等法院66年座談會民執21號見解,房屋共有人優先於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5.
標的為合併拍賣者,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須就其得優先承買之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且有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依拍賣條件連同無優先承買權之標的一併行使承買權,不得僅就拍賣標的之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買受,如共有人對土地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承買權之存否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6.
拍賣之編號2建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該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請投標人注意。又不動產有無增建或有無占用鄰地,買受人、承受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分管情形,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分管事宜。
9.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