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4年12月22日查封時,據在場之第三人林0誼即債務人之配偶陳稱標的房屋目前為其家人自住,無出租、出借予他人之情事,管理費每月新臺幣2445元,已欠繳一年多,並配有一平面車位及一機車位,上開車位亦均為自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六、本件拍賣標的據債權人稱尚有一平面停車位(位於地下一樓,編號
4.
及一機車位(B1編號11號),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5.
據在場人表示債務人已積欠一年多之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標的尚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惟實際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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