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8月19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3.
783地號現為屋前水溝地。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次勘估標的92地號現況位於約10公尺寬之文賢路1122巷,地勢平坦,地形呈長方形,現況已作為道路使用,780及783地號則位於約18公尺寬之文賢路,地勢平坦,地形略呈長方形,現況已作為道路使用。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5.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拾萬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7.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1.
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