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2土地上有建物(門牌:三間厝89號),編號3土地上有建物(門牌:三間厝
3.
73號),編號1建物為三合院,前後均有增建(即編號2建物)。債權人代理人陳報稱,編號2土地上有建物(門牌:三間厝89號),編號3土地上有建物(門牌:三間厝
4.
79─1號),查封之建物為債務人之家人居住使用,並於建物一側有增建浴室(即編號2建物)。嗣據鑑價報告書所示,編號3土地部分空地部分巷道,另有數棟建物坐落,編號2土地部分空地,另有一棟平房,編號1建物增建(即號2建物)部分占用鄰地2637地號。據土地登記謄本上載:編號2土地上有同段2078建號建物。除編號
5.
2建物外,上開地上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均不點交。
9.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又編號1土地或編號
10.
2建物之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編號
11.
2建物或編號1土地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12.
拍賣之編號2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該建物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公司及法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拆除,均與本公司及法院權責無關;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六、編號2之建物佔用他人(2637地號)之土地,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涉。
14.
3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對座落之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15.
據台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拍賣土地位於昇安農地重劃區內,無欠繳土地重劃工程費及差額地價。
1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1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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