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查封時,執行人員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據地政人員指稱22地號位於板橋區大漢街51號對面空地,現址施工蓋屋中(現場找無施工許可資料),債權人代理人稱該地為關係人信託登記予債務人土銀即債權人用以融資,並現場拍照,依現場照片所示,現場為一棟已興建30層以上之大樓建築在土地上。另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系址為109建字第173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為起造人立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起造(現變更起造人為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建案興建之建築物坐落,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北工建字第1150282481號函、新北工施字第1150927668號函在卷可稽。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至現場查看並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係拍賣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4.
本件土地係109建字第173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5年2月6日新北工建字第1150282481號函可稽。按95年6月30日營署建管字第0952910416號函及建築法第11條規定,如屬應留設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本件標的土地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6.
又依本件土地登記謄本上有:「(一般註記事項)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10年12月10日北院忠108司執全助甲字第843號函辦理註記登記,禁止債務人黃振璋就其對受託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不動產之信託登記事項為變更或其他處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已就上開不動產之信託受益權等扣押在案。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黃振璋,權利範圍為214383分之11657。(一般註記事項)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12年10月24日北院忠112司執荒字第85628號函辦理註記登記,禁止債務人黃振璋就其對受託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不動產之信託登記事項為變更或其他處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已就上開不動產之信託受益權等扣押在案。債權人: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黃振璋,權利範圍為214383分之11657。」之一般註記事項,係北院對關係人黃振璋信託受益權之一般註記事項,拍定後,拍定人如欲塗銷前開一般註記,應由拍定人自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承辦機關聲請或請求,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權責辦理,新北地方法院就前開信託受益權之一般註記並無塗銷之權限。在此提醒應買人注意,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或請新北地方法院塗銷前開信託受益權之一般註記。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